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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宏:中国版权制度的实施与展望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0-10-28 20:08:12

    今年是我国版权史上非常值得纪念的一年:100年前,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诞生;20年前,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实施。虽然早在中国宋朝时期,就出现了版权的萌芽,但现代意义的版权制度却是在1905年沈家本先生考察列国法律制度后引入的,这
 
比英国的《安娜法》晚了20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诞生,开启了中国版权史的一个新时代。尽管这部版权法命运多舛,实施一年便寿终正寝,但它的结构编制、权利种类、救济模式、权利限制以及经由这部法律所张扬的权利理念都深深地影响着之后的历史。

    新中国的版权法律体系建设是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启动的。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没有“版权”的概念,更没有版权制度,作者的创作得不到法律保护。1979年,开始草拟版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结束了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长期没有专门法律的状况。此后,我们先后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建立了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规则、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又体现新技术发展的比较完备的版权制度。中国的版权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在1990年中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我们积极加入国际版权相关条约,先后加入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主要的版权国际公约,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并且两次修订著作权法。可以说,中国版权法律体系已达到了国际通行的版权保护标准,是与国际版权规则相衔接的。

    二是实施司法与行政并行的版权双重保护体系。这是中国版权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和基本优势。由于我们实施版权保护的时间还不长,法制基础较为薄弱,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且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在市场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如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几乎很难实现。因此,大规模的侵权盗版行为由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对有些疑难复杂的案件采取民事诉讼救济措施,既可以实现复合保护、有效发挥各自的优势,又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水平;既发挥了司法保护在版权保护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又有利于发挥行政执法及时、快捷、高效的优势。从长远看,司法保护要发挥主导作用,但现阶段行政保护还应该加强。实践表明,版权双重保护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现状,对有效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版权市场秩序都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三是充分关注新技术带来的著作权问题。虽然中国的版权保护时间较短,但我们与各国一样面临着数字网络技术给版权制度带来了诸多问题。对此我们充分关注,积极应对: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2007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中国正式生效;同时,中国政府不断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严厉打击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活动。

    四是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怀。中国《著作权法》对“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通过信息网络向盲人提供已发表的文字作品”等情况规定了合理使用;同时规定了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时,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中国的国情,体现了中国政府为增进残疾人、边远贫困人群的福利所作的努力。当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为视障人士更便利的获得作品制定示范性文件,中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WIPO在这方面的努力。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这一问题在中国已得到初步解决。

    二

    与西方版权保护300年的历史相比,中国版权保护的历史还很短。在30年前,几乎很少人知道“版权”的概念;经过30年的发展,现在“版权”已成为社会生活中频率非常高的一个流行词语,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版权制度实施情况良好:打击各类侵权盗版成效显著,2000年至2009年,执法部门共查处案件8.3万起,收缴各类盗版制品7.1亿多件;2005年以来,我们连续五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共查办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621件,依法关闭1198个侵权盗版网站,移送司法机关案件91起;2009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理版权民事案件15000多件、刑事案件86件,其中番茄花园网站盗版微软WINDOWS软件案等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建立,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实施情况良好,社会公众对集体管理也逐步接受并认可。

    中国在推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也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利总干事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就不仅表现在专利、商标的申请以及版权作品的创作方面位居世界前列,而且在通过保护、运用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也取得显著成效”。前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曾经评价:“中国在不到20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历程。”

    当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只是在立法层面、制度建设层面走过了这个历程,实现了与国际规则接轨,在版权保护水平、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我们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欧美发达国家也都经历了版权制度逐渐成熟这一过程。在英国《安娜法》产生的时期,欧洲、美国翻译、盗印作品成风。美国、加拿大、荷兰、比利时一些出版商大量盗印英国、法国的图书,英法的很多出版商因此而破产。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雨果、左拉、狄更斯等大文豪积极推动下缔结的。忘掉历史、忽视发展阶段的一味指责是利己主义的,是不客观的。我们认为,不能用超现实、超阶段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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