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20万不料卷入头疼抵押官司

借款20万不料卷入头疼抵押官司
一审判“执行合同”,二审判“合同无效”,这个案子的确蛮“绕人”
南京郊县市民张永因做生意急需十几万元资金,他找到熟人赵康愿意高息借款20万,但赵康对张永的偿还能力不信任,于是双方进行了一个复杂的操作。2005年7月22日,张永和赵康签订房产买卖契约,约定张永将自己的两层楼房出售给赵康,房价为20万元,房款于7月30日前付清。
2005年7月30日,二人又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永向赵康借款20万元,借期2年,从2005年7月30日至2007年7月30日,张永将房产过户到赵康名下,作为合同金额的抵押借款。2005年8月11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赵康拿到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后,将借款交给张永,张永出具20万元的借条。合同成立后,赵康再将房屋以租赁形式出租给张永居住,张永每月底支付房租和借款利息1万元。合同同时规定,合同到期张永若不能全部归还欠款,或拖欠3个月房租和利息,赵康有权支配房屋产权,张永应无条件搬出交房。但过了借款期限,张永还是没能还上欠款。于是赵康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永搬出,归还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购房合同已完成;赵康也已实际履行借款的义务。而借款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张永若不能全部归还欠款,赵康有权支配房屋产权,不违背法律规定,也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契约生效的条件已成就,张永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搬出房屋,将此房交付给赵康。法院判决张永将房产交付给赵康。
张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争议房屋市场价至少60万元,现被赵康折价20万元抵偿债务,明显损害他的利益。双方实际是抵押借款纠纷,他无法按期还款,可将抵押物评估变卖或优先偿还赵康的借款,请求南京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从张永和赵康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看出,如果张永按约定将借款按期归还,赵康就需将争议房屋重新过户给张永,张永无须支付房款。而赵康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已支付购房款,只是实际借给张永20万元。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实质上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是从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因此,本案中,张永不能归还借款时赵康有权支配房屋产权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赵康不能据此条款享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要求张永迁出争议房屋。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康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朱道海 沈永祥 吉启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