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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停在同一地点一周内两次被撞 蹊跷的是,两次事故认定结果完全不同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传媒网  发布时间:2013/12/4 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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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之内,同一地点停车,车辆静止状态下先后两次被过路的人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却完全不一样,第一次是无责,而第二次却是次责。前日,南京秦淮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通讯员 秦妍 实习生 童蕴桃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事件回放

    货车停路边,一周内接连两次被撞

    先被摩托车撞,又被电动车撞致1人身亡

    刘师傅有一辆厢式货车长期停在友谊河路西侧的路边停车位中。今年9月28日和10月4日,这辆厢式货车居然在这个停车位中先后两次被骑车路过的人碰撞。第一次发生在28日凌晨0点50分,事故造成骑助力车的陈某受伤。第二次发生在10月4日夜里23点多,这次事故的结果要严重得多。一名17岁的少年骑电动车载着16岁的小伙伴行驶到此处时,又撞上了刘师傅的货车,两人都摔倒在地,17岁的骑车少年小黄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凌晨不幸身亡,坐车的小赵则没有大碍。

    定责差别大,一次无责一次负次责

    交警认定货车超出停车位,对非机动车有影响

    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完全相同的地点,撞的是完全相同的货车。然而,交警部门却做出了完全不同的事故认定。

    在第一次事故中,陈某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师傅无责。而第二次事故中,小黄被认定骑电动车带人,驾驶严重疏忽,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师傅的车辆长度为9.5米,宽度为2.38米,而泊位的长度为6米,宽度为 1.85米,其长度和宽度均超出停车泊位,对非机动车行驶有一定影响,被判负次要责任。

    各方说法

    货车车主:车子就要报废了,根本没上保险

    第二次事故发生后,身亡少年小黄的父母将刘师傅和刘师傅的姐姐告上法庭,索赔事故损失总额中的40%,共计48万余元。法庭上,刘师傅称,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因为交警认定骑车人陈某负全部责任,所以他认为自己将车子停放在路边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这种别人往自己车上撞的事也不会天天发生,便仍将车子停放在原处,没有挪窝。

    更令刘师傅头疼的是,这辆货车的交强险在今年9月30日已经到期。刘师傅说,这车子的车主其实是他姐姐,但因为这车子是黄标车,按南京的政策是不给上路的,他姐姐把车子送给了他,他准备当废品处理掉,因为快报废的车子也没有再上保险的必要了,而且对这种不符合上路条件的车子,保险公司也不会给上保险。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意味着无法从保险的渠道支付任何费用,所有费用都要自己掏。

    代理律师:要怪就怪交警第一次无责认定

    刘师傅的代理律师王律师表示,如果刘师傅的车在此次事故中起到了一定作用,那么责任应该在当地警方身上。王律师认为,两次事故发生时,刘师傅的货车都是静止着停在路边,但交警给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却不一样,而正是因为第一次的无责认定,才使得刘师傅认为继续在原地停车没有问题,继而有了第二次事故。

    王律师还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称刘师傅的车超宽超长,也是没有根据的。他拿出了公安部制定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称,该规范第5条第2款规定小型车停车泊位长度应为6米,宽度为2.5米,根据这一规定,刘师傅所停的小车位,其宽度就是不合格的,而刘师傅虽然把大车停在小车车位里,也不能说是违规的,因为车位上并没有写明大车不能停。

    交警部门:交通工具性质不同,责任也不同

    交警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第一次事故的伤者骑的其实不是助力车,而是摩托车,伤者属于骑机动车上非机动车道,所以负全责,而第二次事故的死者骑的是电动车,所以认定刘师傅负次责。至于大车能不能停小车位,有关人士认为,标线的尺寸本身就是一种提示,而且刘师傅把快报废的车长期占用路边的公共停车资源,这本身就是欠妥的。因双方都同意调解,案件并没有当庭得出结果,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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