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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线平:私人电视台不能一关了之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在线  发布时间:2011/3/23 1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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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安徽的皖北和皖中地区有近千家私人违法建设的电视台。私人电视台通过播放暴力、色情等低俗内容,提高收视率,拉拢药品广告。“买个发射机只需5万元的成本,正常的话一般当月就能收回全部成本,运营得好一年能有80万—90万的收益”。(3月21日《广州日报》)看样子,私人电视台在安徽已形成一定规模,没有合法的“准生证”,又生产一些不合规格的文化产品,理当关闭。但在关闭之前,是不是应该想一想,私人电视台何以如此泛滥,有没有可利用的价值?
  
  如果有,存在于哪里,价值有多大,接下来,就不是一关了之的事了。
  
  令人纳闷的是,私人电视台的问题何以在安徽如此突出。按理,安徽既不是沿海,经济也不发达,文化也不是中心。另外,也不是最落后的地区。有人将其归结为农村文化荒现象,很难解释,从城市角度,农村缺乏文化是显而易见的,但从农村角度,几千年来,它有自己的消遣和传承。再说,农村文化荒不应只在安徽表现出来。用缺乏规范倒是可以解释,一来规范在各地差别甚大,与经济、文化本身都没太大关系,二来私人电视台是文化现象,更是经济现象,只要有利润,它在适宜的地方都可能生长发芽。在没有规范的地方,它可能带来文化副现象。私人电视台泛滥,更多的应该是缺乏规范的经济现象。
  
  既然是经济现象,它所带来的问题就是由经济催生出来的文化现象,如此,应该从经济角度加以引导和治理。市场加计划是治理多种多样经济现象的手段。完全放开显然不行,在资本逐利本性下,它越来越走向文化的反面。完全管死也不行,既然是一种经济现象,它就有与市场相适应的地方。那就用现代化的适合市场要求的方式去进行引导和治理。是经济现象,就可治理好,首先,没有治不好的东西,关键是怎么治。其次,国家这么大的市场都可治理,一个小小的私人电视台的问题治理不好,说不过去。
  
  从文化角度,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简言之,私设电视台不合法。但是,从经济的角度,它有一定的合理性,允许它存在符合市场经济的改革精神。从经济角度,私人电视台出现种种混乱现象也好解释,无非是权钱交易的结果。因为治理不好,它带来各种文化副现象。取消文化副现象,不一定要取消其存在的基础。从这个角度,应给私人电视台一定的合法性,然后进行治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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