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像制品管理体制或现变革 文化部门不再主管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对《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的意见。有业内人士猜测,因WTO协议相关承诺期限逼近,新修条例估计很快会出台。
“与现行两个条例相比,送审稿改动很大,反映出一些明显的体制变革。”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唐向阳等律师经研究后认为。
出版部门统管音像制品
按照现行条例,我国将音像制品监管分两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送审稿不再这样表述。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和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另外,原来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也相应改为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
降低进口业务经营门槛
经过对前后条例的逐条对比,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认为,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降低了出版单位经营进口业务的门槛。
如,现行条例对经营报纸、期刊的进口业务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而修改稿删掉了这一内容,不再做特别的规定。
同时,现行出版条例对经营进口业务的单位强调仅为国有独资企业,但修改稿中强调“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即可。
另外,就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送审稿也将原来的“指定”改为“批准”,即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网络出版物纳入条例中
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新增网络出版物,这引起了争议。
现行出版管理条例中,对出版物的规定,仅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送审稿增加了网络出版物。
有网友微博道:“网络出版物的概念根本就不成立,是将载体和内容混为一谈。网络是传播渠道,不是出版物。”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律师也担心,送审稿提出了网络出版物概念,但没有涉及具体界定,可能会因新概念界定不清,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惑。另外,国际上也没有网络出版物的概念,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说。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教授则认为没必要对“网络出版物”的提出特别敏感,“这没什么,就是网络语境下的一种跟进”。
事实上,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就公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该暂行规定不仅明确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规定了互联网出版物不得涉及的10大内容,包括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宣扬邪教、迷信,散布谣言等等”。
出版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意味着对此管理将更加强化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