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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2人遇难管道爆燃事故18名责任人被处罚

作者:赵京安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0/12/7 20: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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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京12月7日电(记者 赵京安)最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安委会对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江苏省政府批复同意结案。今天下午,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调查处理结果。

2010年7月28日上午,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7月29日下午4:30新闻发布会之前发现死亡13人,之后在塑料四厂爆炸燃点周边的废墟中搜寻出6名死者,重伤住院人员中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包括抢救无效死亡的3人),爆燃点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事故发生后,江苏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作出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调查认为,由于个体拆除施工队擅自组织开挖地下管道、现场盲目指挥并野蛮操作挖掘机挖穿地下管道,导致丙烯大量泄露,迅速扩散后遇点火源引发爆燃,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栖霞区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实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且在拆除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野蛮施工未加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行政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对18名事故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其中,个体拆除施工队负责人邵殿军,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非法承接人之一董来荣,无证挖掘机驾驶员方强锋,栖霞区人大副主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王江河,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主任施靖、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广源,栖霞区拆迁办拆迁科科长王有道等7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栖霞区区长梁建才行政记大过处分,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党内警告处分,栖霞区分管城建副区长周华山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吴德双行政记大过处分,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济科副科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盛青行政记大过处分,栖霞区住建局副局长刘家常行政记过处分,栖霞区安监局副局长闵建平行政记过处分,塑料四厂副厂长王侃免去副厂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塑胶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崔磊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塑胶公司副总经理吴义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南京烷基苯厂副厂长张树陆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责成南京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通报指出,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要认真做好城镇化进程中城市管网的安全监管工作,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网与安全生产有效衔接、有机联动。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城市开挖工程现场管理,提前摸清项目设计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坚决遏制违章指挥、野蛮操作。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房屋拆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构筑更加完备的安全生产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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