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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建成区禁设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作者:刘明馨  来源:都市时报  发布时间:2010/11/7 1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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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获悉,《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期将进行听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可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有关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规定的其它区域。


    而一些情形如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占用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利用危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区范围外的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公路管理的相关要求,高立柱的牌面垂直投影与道路或公路控制红线的距离为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2倍高度。


    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新建电子显示装置等户外广告设施造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超过5年。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对于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和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可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之前修订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条例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与之相比,《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罚款的最高额度翻了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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