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财政局 “四个严格”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传媒网 发布时间:2024/2/3 20:57:0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树立过紧日子思想,金湖县财政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工作意见》等文件要求,着力“四个严格”,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一是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主要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用餐标准、陪餐人数,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假借公务活动、商务活动或其他名义公款吃喝;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私人接待活动中特地邀请客商参加,将私人接待变相转为公务接待;不得同城吃请;县直部门赴镇街公务活动工作餐一般安排在镇街食堂;除经批准的外事活动外,公务接待及工作餐一律禁止饮酒(含个人自带酒水)。
二是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各镇街部门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外出开展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对方单位安排接待的,须开具公函,写明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信息,不得虚开、乱开、伪造公函。县内接待单位未见公函或未接到相关公务、会议等活动通知、电话记录、微信消息的,原则上不予接待,确有特殊或紧急情况的,可先安排公务接待,但必须在公务接待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利用虚假公函、公务活动通知搞违规吃喝或套取公款用于其他支出。
三是严格落实报销手续。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来宾原则上只接待1次,确需2次及以上接待的须附有单独说明。不得报销娱乐场所、土特产、烟酒等发票。报销接待费用应当包含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会议、调研等通知)、接待审批单以及账单、菜单、原始发票等财务票据。
四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公务接待费用审批、报销制度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对无公函、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对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来源:杨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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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主要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用餐标准、陪餐人数,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假借公务活动、商务活动或其他名义公款吃喝;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私人接待活动中特地邀请客商参加,将私人接待变相转为公务接待;不得同城吃请;县直部门赴镇街公务活动工作餐一般安排在镇街食堂;除经批准的外事活动外,公务接待及工作餐一律禁止饮酒(含个人自带酒水)。
二是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各镇街部门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外出开展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对方单位安排接待的,须开具公函,写明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信息,不得虚开、乱开、伪造公函。县内接待单位未见公函或未接到相关公务、会议等活动通知、电话记录、微信消息的,原则上不予接待,确有特殊或紧急情况的,可先安排公务接待,但必须在公务接待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利用虚假公函、公务活动通知搞违规吃喝或套取公款用于其他支出。
三是严格落实报销手续。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批来宾原则上只接待1次,确需2次及以上接待的须附有单独说明。不得报销娱乐场所、土特产、烟酒等发票。报销接待费用应当包含单位公函(或电话记录、会议、调研等通知)、接待审批单以及账单、菜单、原始发票等财务票据。
四是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公务接待费用审批、报销制度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对无公函、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对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来源:杨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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