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强伏法:司法正义追寻途中未完的句号
■文强之死只是追寻司法正义的未完句号,数以百计的涉黑团伙成员被查处只是追寻司法正义的未完句号,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并非一次急风骤雨的大规模执法就能完成,它更期待于法治体系完善下的公民社会自治。
■文强之死能否开启一场更为深远的司法正义建设序幕,更让全国关注。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7月7日被执行死刑(本报今日A12版) 。
文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被判处死刑的官员中级别不是最高,其受贿数额也并非最大,但文强已然作为一个标志性符号载入司法案例。正因为他曾经是手握一方执法大权的公安局副局长,而其所作所为又完全与涉黑性质紧密相连,其妹妹开赌场、在公安系统内部搞买官卖官,拉帮结派,在社会上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白天公安局长、晚上黑老大”成为其真实写照,其所犯累累罪行惟有一死以谢天下。
更为关键的是,文强更成为重庆涉黑犯罪现象一度猖獗的保护伞,他不仅包庇纵容了一批涉黑团伙,并且直接参与到各种涉黑犯罪中,原本为打击犯罪的执法防线,在其为所欲为下千疮百孔,而重庆的市场经济秩序、公民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与破坏,文强罪不可赦。
文强死了,曾经长期休眠的司法正义在这一刻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但是,文强之死只是追寻司法正义的未完句号,数以百计的涉黑团伙成员被查处只是追寻司法正义的未完句号,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并非一次急风骤雨的大规模执法就能完成,它更期待于法治体系完善下的公民社会自治。
法治社会本质上是公民社会,有什么样的公民自治水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和法制面貌。依法治国,概而言之,就是使各种公权力都遵循法定轨道,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民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经济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应享权利,这就是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文强的案发,基本上,很难看到公民自治水平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这一点,从民间欢呼把功劳归于“打黑英雄”王立军可见一斑。
改善行政司法部门日常执法效率自是攸关大局。在此视野之下,简易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专门的仲裁法庭、来自司法机关对各种犯罪的查处及诉讼等有利于改善救济效率或提升社会公正度的改革举措,自然可以大胆尝试。但是,试图将所有公民法赋权益救济全部推至行政司法“防线”,还是一种并不太可取的治理思路。
必须明白,现代社会中,一个缺乏有效利益代表的机制是难以进行公平合理的博弈的。社会中还需要有各种各样目标不一、定位各异的公民组织和独立机构,以实现各方利益在合法框架内最大程度的满足。比如律师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说全体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律师本身享有权利的不断完善;比如陪审制度改革,让不是法律院校科班出身的人民陪审员,能以特殊的身份、朴素的道德情感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比如公民团体、公共媒介对公检法机关的日常执法的异体监督如何落实……可以说,这既是一个司法公平与社会正义的实现过程,也是一个民众福祉最大化的过程——这一切,在文强案的博弈中,我们看到的还只是影子,民众的意见表达还仅仅来自于自发地在法院门口拉横幅,到街头去放鞭炮以示庆祝。这一幕,与湖南株洲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落马后百姓游街打出“感谢中央”的横幅何其相像,又何其让人感慨于法治制度建设的进步不彰。
重庆查处文强及全面打黑行动的时代背景,恰恰来自于民众更加强烈的对改善司法正义公共服务、维系社会公正的要求与意愿。而当下社会利益关系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仰赖于通过司法等制度设计来提供正义仲裁,这一方面给当前公共治理和日常执法带来严峻挑战,另一方面也为依法治国和打造更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改革动力和历史契机。
文强之死能否开启一场更为深远的司法正义建设序幕,恐怕更让重庆及全国民众瞩目关注。
(广东 毕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