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亲自写万言上诉状 讲清资金来源去向
中新网杭州4月1日电 (记者 陈国亮) 吴英案二审开庭时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明确,被押的吴英却在里面依靠自己的回忆再写了一份长达1.4万字的上诉材料,这几天,中新网记者通过相关渠道拿到了这份吴英真正亲自写的“万言上诉状”。今天,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在电话中对中新网记者称,吴英的律师这几天会将这份吴英的上诉材料递交到浙江省高院。
在律师代写“上诉状”基础上详细补充
2009年12月18日下午,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12月28日下午4时左右,在10天上诉期的最后一个小时,吴英终于在自己律师代写的“上诉状”上签字,决定上诉。
吴英的律师或者说吴英本人认为吴英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状”提出了5点上诉理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债权人不属于社会公众;借款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吴英的个人行为;林卫平等所谓受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0年,被押的吴英在里面依靠自己的回忆再写了一份长达1.4万字的上诉材料。3月中旬,这份上诉材料通过律师带了出来。
中新网记者仔细翻阅了这份上诉材料,发现吴英是在第一份“上诉状”基础上作了扩充补充,里面的内容却是大大增加了,但材料的大致结构和框架仍是第一份“上诉状”那个结构和框架。吴英的第一份“上诉状”只有薄薄的两页,约800字左右;第二份上诉材料虽是手写,却长达29页,捏在手上,厚厚一本,字数大约在1.4万字左右。
回忆创业史堪称“回忆录”
翻阅这份上诉材料,中新网记者发现吴英在前9页回忆了自己的创业史,字数达4500字左右。
她从自己20岁那年即2001年8月开办美容美体中心开始写起,一直写到创办本色集团之前。吴英称,到2005年底、2006年初,她已经开办了6、7家服务行业店,这个时候她已拥有近2500多万元资产,固定员工180多名,还有3辆豪华车,所以根本不是法院判决书上所称:“于2005年8、9月份已负债上千万元,资不抵债,入不敷出”。为了让法官等能看清楚,吴英还特意为此时自己企业的规模画了一张表,详细罗列了自己每一家店的投资款和员工人数。
吴英写到了2005年注册“本色”系列商标和公司的经过以及自己当初的经营思路和设想。这其中,中新网发现,吴英对自己每一家公司当初注册成立具体时间、注册资金或投资款、地址、经营面积等数字回忆和写得清清楚楚。吴英也将自己当初本色集团公司内部构架(共10余家分支机构)及其注册时间和注册资金画了一张表格。
首次自己写清资金“来龙去脉”
中新网记者发现,在这份上诉材料上,吴英写清了自己所借资金(一审法院认定是集资诈骗)的“来龙去脉”,除了浙江东阳市公安局的那份“起诉意见书”中警方曾比较详细地列明了吴英向那些“资金掮客”非法吸收存款以及还本还息的情况外,这是吴英第一次自己将每一笔资金的来源以及去向都交代出来了。
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上认定吴英“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在这份上诉材料上,吴英写到,“从11个债权人(即一审法院判决书上所说的‘本案11名被害人’——记者注)共借款金额为77339.5万元,还本付息38913万元(还本28995万元,付息9878万元——记者注),其他款项(38504万元——记者注)均用于公司的投资、经营与管理。” 在材料后面,她又补充说明说,
吴英详细说明了“其他款项”的资金去向。其中,用于本色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投资的经营款有10多笔,总额达3亿余元,而且还对每一笔大的投资数额进行了详细说明,列明了每一笔小的开支。其余的资金去向还有:珠宝2381万元、期货亏损4731万元、房产投资1800万元、公司汽车购买及相关费用2000万元、所有员工10个月工资2000万元,其他小的资金流向还包括公司公益捐赠、房子租金、交税等。
对几件事提出质疑
为证明自己的无罪,吴英在在这份上诉材料上还用相当多的篇幅写了自己在2006年12月下旬曾失踪8天的事,据她称这8天自己是被相关债权人绑架了。而且,她还及时向浙江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了。但警方一直不曾立案。对此,吴英在材料上提出了质疑。
吴英称她后来得知自己被捕后,本色公司的资产都被警方拍卖了,她也对此行为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二审开庭时间据称尚未定
今年3月中旬,曾有媒体报道称:“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引人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预计在4月开庭审理。”
但是中新网记者今天从吴英的父亲吴永正以及吴英案吴英的辩护人杨照东律师那里得知,吴英案二审开庭时间其实并未明确,他们到目前为止都还未得到这方面的通知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