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已提前介入惨案事故调查
作者:晓 昕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09/7/4 8:12:17
本报讯 连日来很多读者向本报打来电话,呼吁严惩肇事凶手。记者采访法律界人士获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办理要经过刑事拘留、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宣判等程序环节。惨案发生当天,张明宝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记者昨天了解到,“6·30”惨案发生后,江宁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现场勘察,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积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江宁区检察院迅速组织人员,提前介入事故调查工作。目前,检察院已安排侦监科的相关检察官全程介入事故的处理工作,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案发次日上午,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王俊、副检察长李兵来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与公安机关一同举行案情分析通报会,深入研究案情,并就事故的调查及案件的定性等方面提出了相关侦查建议。截至记者昨天下午6点半发稿,此案尚未移送检方审查批捕。 (晓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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