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安副局长雇凶报复检察长
作者:佚名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09/5/16 8:29:19
该案昨在黑龙江开审,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
4名被告人在法庭上(从左至右依次为被告人杨静、张有义、刘以生、张广富)。 |
兰西县检察院诉称,2008年8月下旬,被告人张广富对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德贵(本案被害人)组织查办庆安县公安局朱松岩、朱春东、范志国、崔海龙等4名刑警刑讯逼供案件不满,产生报复之念,找到其在北京打工的表侄郭占民(另案处理),让郭找人报复赵德贵。
郭占民联系到在黑龙江省孙吴县居住的狱友刘以生,刘表示同意。8月25日,张广富与从北京赶到庆安县的郭占民,到绥化市购买了作案工具手机4部、木棒一根。刘以生来到庆安县后,张广富安排郭占民、刘以生居住在自家新装修的楼房内,并提供人民币2000元作为生活费用。指使其侄子张有义驾驶其出租车,与郭占民、刘以生共同跟踪赵德贵,伺机进行报复。后张广富出资让郭占民、刘以生购买摩托车一台,作为交通工具。
2008年8月31日下午,郭占民、刘以生尾随赵德贵至庆安县经纬路一理发店门前时,趁赵不备,手持木棒对赵头部猛击数下,将其打倒在地。赵德贵与二人搏斗,二人又用木棒击打赵数下后逃跑。
经群众报案,赵德贵被送至医院抢救。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德贵损伤属重伤,十级残。
2008年9月下旬,被告人杨静得知张广富指使郭占民等人伤害赵德贵之事后,在张广富的授意下,分别给郭占民、刘以生汇去雇凶费人民币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广富、刘以生、张有义,目无国法,报复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静明知被告人张广富等人犯罪,还为其取款、汇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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