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虚假广告更需监管部门发力
瞿玉杰
11月1日的人民日报第16版,乍一看很难与以严谨高端著称的人民日报挂上钩:这块留有大量余白的版上,以《雷人的“楼盘文化”》为标题,按地段篇、规划篇、配套篇三部分“罗列”了25组开发商爱用且常用的“楼盘宣传语”。例如,所谓的“绝版水岸风光”,可能只是挨着臭水沟;“坐拥中央商务区”,可能是只有家信用社等等。在版面的下方,是比正文要大的醒目的一行字:“创意共欣赏,疑义相与析。劝君多思量,自解楼中局!”(11月3日《扬子晚报》)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各种有关房地产的虚假宣传和不实广告也令人目不暇接,不仅让消费者无所适从,也严重损害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在此背景下,人民日报用整版的篇幅揭露雷人的“楼盘文化”,提醒消费者“多思量”,体现出该报作为公共媒体的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值得肯定、令人称道。
然而,面对铺天盖地的夸大不实的广告,仅有消费者“多思量”显然是不够的。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甚至杜绝虚假广告宣传误导公众,工商等肩负广告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更应及时发力。我国现行的《广告法》规定:广告必须经过工商部门审批后,才能对外发布;而且,对于已经发布的广告,工商部门应当监督其所发布的内容与审批的内容是否相符。因此,对于雷人的“楼盘广告”,工商部门有权力、也有责任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应当看到,近些年来我国虚假广告泛滥,虽然与一些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唯利是图不无关系,但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监管太软:对很多问题广告,监管部门不是视若不见、置若罔闻,就是处罚时轻描淡写,不足以惩前毖后。
一些广告业发达国家监管广告的经验,值得我们好好借鉴。譬如美国,该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美国也毫不手软,对刊播虚假广告的公共媒体,对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对于虚假广告的发布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样,虚假广告的发布者不仅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而且如果罪名成立,还将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