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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草案表决前又改:保留入伍前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佚名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1/10/28 19: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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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草案拟交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表决。表决前这一草案又有新修改,草案明确: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据了解,原修改决定草案规定,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以及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选择自主就业的其他退役士兵,入伍前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应当保留。在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一草案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让义务兵和士官都能够安心服役,有必要明确其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服役期间应当保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此外,原修改决定草案对义务兵“退出现役一年后二年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优待作了规定。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退出现役一年后二年内”期限不明确,不好理解执行,建议修改为“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对草案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原修改决定草案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作了规定。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对草案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并拒不改正的行为,现行兵役法规定了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的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建议仍然维持。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参谋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五条中“不得公派出国”的规定修改为“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并对第四十六条规定作相应修改。(于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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