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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国劳模”村书记身陷刑事犯罪漩涡

作者:丁国锋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1/7/9 21: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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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经誓言要将一个贫穷村建设成为“新华西村”。在30余年的奋斗中,他实现了这一誓言——江苏省常州市新华村村级企业江苏常恒集团旗下40多家实体企业的产值达到了几十亿元。

他,就是曾经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农村模范党员”、“常州优秀企业家”等各项荣誉的新华村村书记、常恒集团董事长金华友。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是因为陷入改制中的种种争议,一封举报信,将金华友卷入了涉嫌刑事犯罪的漩涡。

2010年1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金华友提起了公诉。2011年1月30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金华友有期徒刑7年。期间,数百名新华村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公正对待金华友,给他一个纠正的机会。常州地区数名全国劳模则通过联名致函全国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呼吁切实依法维护全国劳动模范的荣誉权及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此案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至今没有开庭审理。

不规范改制让企业家身陷囹圄

改革开放前的新华村,是当地远近闻名的贫困村。当地流传的一句话——“嫁女莫嫁新华人”,令人可想而知新华村当时的境况。“直到上世纪90年代,新华村开始实行‘一田制’,将所有集体耕地承包给几个种田大户,由此解放出来的劳动力全面投入工业建设。”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姚纪良向本报记者介绍道。

1994年,初具工业规模的新华村成立了江苏常恒集团,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经过30多年的奋斗,如今新华村全村的工农业产值18个亿,实体企业40多家,新华村村民基本实现了“务工不离乡,购物不进城,读书不出村”。新华村被先后评为“全国十佳小康村、全国农业旅游示范村、全国现代农业试点村”。

作为新华村村书记和常恒集团董事长,金华友为新华村的发展的确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本人也先后荣获了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农村模范党员”、“常州优秀企业家”等各项荣誉。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当时的武进市政府成立了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指导集体企业改制。而作为该市的标兵企业,2001年,新华村村办企业进行了改制。“由于当时整个常恒集团下属企业众多,有16个内资企业和7家合资企业,按照政府计划,常恒集团的改制工作被分为两步进行。”常恒集团现任董事长张建华告诉本报记者,第一次改制从常恒集团本身开始,由原来的集体性质村办企业改制为由15位自然人及职工持股会代表和新华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共同持股的股份制企业。第二次改制从2002年6月开始,将常恒集团下属的企业改制给各企业的经营管理层。“整个过程都有专业法律人员参与,完全按照上级要求和公司法进行。”

两步改制基本完成后,常恒集团公司本身成为了空壳,只剩下“常恒”商标这一无形资产。“2002年11月,经过口头汇报得到上级部门认可后,常恒集团和新华村共同成立了‘常恒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并通过股权转让把各自的股份转让给了集团公司管理层和村委会的一部分人,由新宇公司对‘常恒’商标进行经营。”一位参与改制的常恒集团内部人士称。

2002年12月,常恒集团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将“常恒”商标作价800万元转让给新宇公司经营。“当时‘常恒’商标的作价,主要参照常州另一驰名商标‘新科’的转让价格。作为全国驰名商标,新科当时转让价格为1000万,故‘常恒’商标的定价比‘新科’稍低。”常恒集团董事长张建华表示。

2003年3月,常恒集团和村委会通过决议,将各自股份按原价转让给了朱纪美(金华友妻子)、张建华、吴玉英等人,最终完成了整个常恒集团的改制。

正是由于上述商标经营权和股权转让行为,为日后金华友身陷囹圄埋下了伏笔。

如何区分企业改制罪与非罪界限

2009年,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接到有关金华友个人问题的举报,并对举报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立案侦查。2009年9月,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向新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中指控,“金华友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自转移新宇公司股权的手段,将其所有优质资产以显著低价转让给新宇公司,非法占有新华村集体所有的新宇公司资产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常恒集团亚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贿送的10%股权,收取分红,构成受贿罪;其多次将集体所有投资公司的资金挪至其个人控股的新宇公司名下,用于股票投资业务,构成挪用资金罪。”

按照起诉书的说法,“案发后,‘常恒’商标价值经鉴定为6499万元”,并以此计算侵占数额。新北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职务侵占数额认定不合理,应按照新宇公司收取的商标许可服务费金额,扣除已支付的800万元,再按照金华友妻子所持62%股份比例予以计算。

2010年1月30日,新北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仅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指控,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指控,法院审理认为,金华友所挪用的资金并非归其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未以个人名义将该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使用,故对此项指控不予采纳。

金友华案起诉后,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北京大学陈兴良、清华大学张明楷、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谢望原5位刑法专家一致认为,常恒集团向新宇公司注资及转让资产行为,新宇公司向朱纪美转让股权的行为,均依据公司法的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手续,属于各方主体之间的合法民事行为,金华友的行为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据悉,金华友案一审判决后,常州地区数名全国劳模在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联名致函全国总工会、江苏省总工会、常州市总工会,呼吁关注并切实依法维护全国劳动模范的荣誉权及合法权益。本报记者也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的指导性意见》中强调:对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据悉,目前此案的二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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