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广告部   扬子晚报广告部  
您当前的位置:传媒广告网时事聚焦 → 文章内容 → 盗版《语文报》 被判有期5年罚金20万

盗版《语文报》 被判有期5年罚金20万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1/5/26 21:30:18
扬子晚报在线支付

  新华网北京5月25日专电(记者黄小希)记者25日获悉,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列为重点督办案件的泰安非法制售盗版《语文报》案,已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道之、王海峰、韩志强3名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至8万元。

  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介绍,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泰安市岱岳区鲁泉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道之伙同无业人员王海峰、聊城市吴庙小学教师韩志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语文报》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海峰、韩志强提供正版《语文报》样报,王道之利用其经营的鲁泉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共计176.74万份,将其中93.86万份出售给韩志强进行销售,将82.88万份出售给王海峰进行销售。

  根据以上查明的犯罪事实,今年5月4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王道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海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韩志强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扫黄打非”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扬子晚报在线支付

<盗版《语文报》 被判有期5年罚金20万>-:百度搜索 gooolge搜索 雅虎搜索 QQ搜索 狗狗搜索 有道搜索
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内 容:

         (注“”为必填内容。)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