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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居民质疑返还垃圾费有失公允

作者:陈郁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0/10/23 11: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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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次年1月返还垃圾费 说1月返还垃圾费,现在都10月了

钱呢?我们也要收“滞纳金”!每月返还2.5元,30多万户总额近千万;南京居民质疑收费办法有失公允

  钱呢?我们也要收“滞纳金”!

  每月返还2.5元,30多万户总额近千万;南京居民质疑收费办法有失公允

  为了缓解垃圾费收取难的问题,南京市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将垃圾费与水费捆绑收取,那些有物管的小区,居民可在次年1月得到每月2.5元的垃圾费返还。然而,今年不少按时缴纳垃圾费的居民普遍反映,距离当初承诺时间已经过了整整9个月,但这个返还金依旧杳无音讯。

  根据记者掌握的数字显示,在南京涉及退款的家庭至少有30万户。一些居民表示,相对于个人而言,这笔钱不算多,却折射了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和诚信度,一些居民甚至提出要向政府索要滞纳金。

  从前年起,南京市颁布了《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南京市内,不论有物管小区或无物管小区,垃圾处理费都要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而考虑到南京市那些有物管的小区已经把清扫保洁纳入垃圾费内容,因此这些有物管的小区居民,将享受每月2.5元垃圾费的返还——这部分钱将以年度为单位统计,于次年1月份返还给居民。而为了保证垃圾费正常收缴,南京市政府作出决定,将垃圾费与水费捆绑收取。

  记者查阅到一份“南京市垃圾费捆绑征收改革”的汇报材料,数据显示,将垃圾费与水费捆绑收缴之后,垃圾费的收缴率,已经从原先有些区低至20%的状况,猛增到如今超过八成的收缴率,“收费改革初见成效”。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南京市民普遍主动缴纳垃圾费的同时,相关部门的做法却让市民有意见:本应在今年1月份返还的“每月2.5元”,直到现在一直杳无音讯。而相关数字显示,需要返还的居民户数多达30余万户,涉及返还资金近千万。

  “几乎每个月都会有业主向我们咨询,多收的垃圾费什么时候退,其实我怎么知道?!”南京城东的一家小区物管办主任对记者说,很多不明白的业主都还以为是他们物管公司将退的钱收去了呢。

  这位马姓主任委屈地说,每来一个业主,他都会记下对方的联系电话,随后他也会打个电话给所在街道的城管科。可是打到最后城管科的工作人员都嫌烦了,对他抛了一句“难道会欠钱不还吗?”就让他不要再问类似的问题了,并告知退费的时候会通知他的。

  可是,马主任从年初一直等到了现在的10月份。马主任对记者说,2008年的费用是去年春节前退的;而去年全年该返还的垃圾费,直到现在都没有任何消息。

  “既然做出来的承诺就得履行吧?至少得贴出个通知,告诉我们一下延迟的原因呀。”一位业主吴先生对相关部门的做法有些不满。他表示,虽然垃圾费每个月也就返还2.5元,一年也就30元,他也不是很在乎这些钱,但这至少说明了有关部门的诚信度。说好每年1月退费的,但直到现在都没消息,太让人失望了。

  “垃圾退费?我听都没听说过。”市民赵女士非常吃惊,因为她从来没有接收到任何关于退费的消息。她说,自己每年都是按时缴纳水费的,物管费也是按时交纳的,但这两年来从未收到退费通知。她表示,自然水公司在消费者欠费的时候都会贴出催缴通知,那么在还钱的时候,“捆绑方”是否也应该主动贴一张“领钱通知”呢?

  “说好1月份返还全年的垃圾费,现在都10月了还没有动静,我也要向相关部门要滞纳金!”家住城北一个小区的徐先生对于相关部门的如此低效率有些“想法”。不过让他有些无奈的是,他特意将2008年政府出台的政策找出来翻了一下,结果上面只对个人和单位不按时缴纳垃圾费标注了处罚条款,对政府推迟发放的处罚却只字未提。

  在这份新规中记者看到,在“处罚规定”条款的内容中明确,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办法》明确提出了加收滞纳金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规定进一步强调,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把对单位处罚额度上限设定为3万元,对个人的处罚额度上限设定为500元。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垃圾费的,由代收单位按月提供名单,市容局(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对于如此条款,徐先生有些不解,难道当初相关部门就有先见之明,提前规避自己可能出现的拖延行为?徐先生提出,根据他的测算,南京已交未返的这部分垃圾费应该在百万以上,截至目前也应该生成了一定的利息,政府的低效率显然不应该还得到“利息”的犒劳,反之应该按户赔偿滞纳金,让相关部门为自己的“怠慢”受点损失。

  雷人答复

  每月收5元就好了,不用还!

  提起垃圾费返还,南京市城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也坦言,这项工作是份吃力不讨好的差事:本身垃圾费返还的住户统计工作量太大,他们人手有限,根本就不够。哪些是物管小区?住户缴没缴垃圾费?哪些是市自来水总公司供水小区?一系列数据都要逐一统计。此外,统计还涉及民政、自来水公司等方方面面。加之今年南京市大规模的机构调整,这件事情便进展缓慢。

  在这位人士看来,当初作出返还垃圾费的做法实在是有些多余,因为南京市垃圾费的收取标准本身执行的还是10年前的规定,而相邻的苏锡常地区,那里的垃圾收费标准都要远高于南京。在如今物价攀升的年代,如果按照每户每月2.5元的收取尺度计算,每户的垃圾清运费每天才8分钱,这也太低了点吧?

  该人士表示,其实南京市物价部门早就有打算调整垃圾费收取的标准了,但不知是什么原因,直到现在还没有动作。因此如果省、市物价部门的调价文件出台后,物管和非物管小区的垃圾费都统一为每户每月5元,这个问题也就不存在了。 

  记者问,提高收费的新文件未下发,2009年度该返还的垃圾费总要返还吧?这位人士没有给出时间表,只是说快了。他同时强调,垃圾费都在财政专户上,不在他们手里,从他们的角度也希望早点返还下去。

  律师观点

  相关部门涉嫌不作为

  “文件在对缴费对象作出约束要求的同时,相关部门的承诺也应得到遵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严国亚指出,在制定该文件的时候,相关部门就应该考虑到实际可操作性,不能办到的事情,怎能轻易做出承诺呢?

  严国亚表示,根据该文件的内容,缴费人享有收到返还垃圾费的权利,同时相关部门也有按时进行返还的义务。然而该份文件中只是对缴费人的违约行为作出了处罚依据,并未对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责罚条款,显然有失公允。

  “政府的诚信应该比滞纳金更为重要。”严国亚强调,从法律角度来看,居民提出的滞纳金要求很难得到支持。但是在这件事上,政府的信誉显然比滞纳金更为重要,相关部门的退费,也应像当初收费一样积极才对。 本报记者 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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