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第一套CCTV-1广告报价表
作者:佚名 来源:CCTV-1 广告部 发布时间:2015/7/3 20:54:19
中央电视台第一套CCTV-1 2010年广告报价表
CCTV广告服务热线:400-661-9909
2010年CCTV-1时段广告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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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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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名称 | 播出时间 | 5秒 | 10秒 | 15秒 | 20秒 | 25秒 | 30秒 |
早间精品节目前 | 约6:00 | 12,300 | 18,400 | 23,000 | 31,300 | 36,800 | 41,400 |
朝闻天下前 | 约6:59 | 17,100 | 25,600 | 32,000 | 43,500 | 51,200 | 57,600 |
朝闻天下后 | 约8:32 | 19,200 | 28,800 | 36,000 | 49,000 | 57,600 | 64,800 |
上午精品节目1 | 周一至五约9:00/周六日约9:52 | 19,200 | 28,800 | 36,000 | 49,000 | 57,600 | 64,800 |
上午精品节目2 | 约10:09 | 21,300 | 32,000 | 40,000 | 54,400 | 64,000 | 72,000 |
精选剧场贴片一 | 约10:10 | 22,400 | 33,600 | 42,000 | 57,100 | 67,200 | 75,600 |
精选剧场中插一 | 约10:30 | 31,500 | 47,200 | 59,000 | 80,200 | 94,400 | 106,200 |
精选剧场集间 | 约10:58 | 25,600 | 38,400 | 48,000 | 65,300 | 76,800 | 86,400 |
精选剧场贴片二 | 约11:03 | 26,100 | 39,200 | 49,000 | 66,600 | 78,400 | 88,200 |
精选剧场中插二 | 约11:22 | 31,500 | 47,200 | 59,000 | 80,200 | 94,400 | 106,200 |
上午精品节目3 | 约11:50 | 37,300 | 56,000 | 70,000 | 95,200 | 112,000 | 126,000 |
新闻30分前 | 约11:57 | 42,300 | 63,500 | 79,400 | 108,000 | 127,000 | 142,900 |
今日说法前 | 约12:33 | 36,300 | 54,400 | 68,000 | 92,500 | 108,800 | 122,400 |
今日说法后 | 约12:59 | 32,000 | 48,000 | 60,000 | 81,600 | 96,000 | 108,000 |
下午精品节目1 | 周一至五约13:35/周六日约13:04 | 24,500 | 36,800 | 46,000 | 62,600 | 73,600 | 82,800 |
下午精品节目2 | 周一至五约14:14/周六日约14:44 | 24,500 | 36,800 | 46,000 | 62,600 | 73,600 | 82,800 |
下午精品节目3 | 周一至五约14:43/周六日约14:51 | 24,500 | 36,800 | 46,000 | 62,600 | 73,600 | 82,800 |
新闻20分前 | 约14:59 | 24,500 | 36,800 | 46,000 | 62,600 | 73,600 | 82,800 |
情感剧场贴片一 | 约15:20 | 34,700 | 52,000 | 65,000 | 88,400 | 104,000 | 117,000 |
情感剧场中插一 | 约15:44 | 36,300 | 54,400 | 68,000 | 92,500 | 108,800 | 122,400 |
情感剧场集间 | 约16:12 | 28,800 | 43,200 | 54,000 | 73,400 | 86,400 | 97,200 |
情感剧场贴片二 | 约16:16 | 29,900 | 44,800 | 56,000 | 76,200 | 89,600 | 100,800 |
情感剧场中插二 | 约16:36 | 35,700 | 53,600 | 67,000 | 91,100 | 107,200 | 120,600 |
下午精品节目4 | 约17:28 | 28,300 | 42,400 | 53,000 | 72,100 | 84,800 | 95,400 |
榜上有名 | 约18:11 | 28,800 | 43,200 | 54,000 | 73,400 | 86,400 | 97,200 |
黄金剧场贴片一 | 约19:55 | 85,300 | 128,000 | 160,000 | 217,600 | 256,000 | 288,000 |
黄金剧场下集预告一 | 约20:41 | 75,700 | 113,600 | 142,000 | 193,100 | 227,200 | 255,600 |
名不虚传 | 约20:43 | 72,500 | 108,800 | 136,000 | 185,000 | 217,600 | 244,800 |
黄金剧场贴片二 | 约20:45 | 77,900 | 116,800 | 146,000 | 198,600 | 233,600 | 262,800 |
黄金剧场下集预告二 | 约21:33 | 69,300 | 104,000 | 130,000 | 176,800 | 208,000 | 234,000 |
黄金剧场后 | 约21:38 | 58,700 | 88,000 | 110,000 | 149,600 | 176,000 | 198,000 |
精彩十分前 | 约21:42 | 58,700 | 88,000 | 110,000 | 149,600 | 176,000 | 198,000 |
精彩十分后 | 约21:51 | 57,600 | 86,400 | 108,000 | 146,900 | 172,800 | 194,400 |
名牌时间 | 约21:57 | 57,600 | 86,400 | 108,000 | 146,900 | 172,800 | 194,400 |
晚间新闻后 | 约22:20 | 52,800 | 79,200 | 99,000 | 134,600 | 158,400 | 178,200 |
星夜剧场贴片一 | 约22:26 | 46,900 | 70,400 | 88,000 | 119,700 | 140,800 | 158,400 |
星夜剧场中插一 | 约22:46 | 49,100 | 73,600 | 92,000 | 125,100 | 147,200 | 165,600 |
星夜剧场集间 | 约23:14 | 34,100 | 51,200 | 64,000 | 87,000 | 102,400 | 115,200 |
星夜剧场贴片二 | 约23:18 | 35,700 | 53,600 | 67,000 | 91,100 | 107,200 | 120,600 |
星夜剧场中插二 | 约23:41 | 40,000 | 60,000 | 75,000 | 102,000 | 120,000 | 135,000 |
夜间精品节目1 | 约0:09 | 24,000 | 36,000 | 45,000 | 61,200 | 72,000 | 81,000 |
新闻联播重播前 | 约0:40 | 22,400 | 33,600 | 42,000 | 57,100 | 67,200 | 75,600 |
新闻联播重播后 | 约1:20 | 17,600 | 26,400 | 33,000 | 44,900 | 52,800 | 59,400 |
夜间精品节目2 | 约1:26 | 12,300 | 18,400 | 23,000 | 31,300 | 36,800 | 41,400 |
说明: | |||||||
1、本电子档价格仅供参考,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正式发布价格为准。 | |||||||
2、中央电视台2010年广告价格最终解释权归中央电视台广告部所有。 | |||||||
3、所有节目安排以《中国电视报》为准。 | |||||||
4、如遇价格调整,以中央电视台广告部最新发布价格为准。 |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电视广告内容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 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 在我台各频道、栏目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的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
五、 各广告公司媒介员在审查广告带前须逐项认真填写《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确保填写内容与广告片的一致性。
六、 广告片审查时间,即广告审查合格至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之间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 承包栏目中播出的广告需要由相应承包公司前来送审,其它公司不可直接送审。
八、 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企业的营业执照;
2. 注册商标证明;
3.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 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 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兽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 食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文件执行。食品广告分为四大类: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
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
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 品批准证书》,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其批准文号与保健食品标 识。
(2) 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3)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②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③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7. 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治疗效果和使用医疗术语,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
9. 酒类广告的广告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白酒广告还须提供酒类检测报告。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2)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
10. 技术转让,融资、加盟等招商广告片,须从始至终标明“投资需谨慎”或者“投资有风险”的字样,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向我台交纳50万元信用保证金,在广告播出结束后一年之内如没有引起争议,信用保证金予以退还。
11.学校、学院招生的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批准的法人登记证,跨省招生广告主还须提供国家教委批准同意刊播的广告证明。
12. 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家统一刊号。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书刊号。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九、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
2、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形象。
4、使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称谓或字幕。
5、使用以影星,歌星,影后,影帝,红星等称谓。
6、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7、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9、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10、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1、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12、贬低同类产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 如需使用中国地图,地图所示国家领土必须完整无误。
十一、 不得有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二、 广告语言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文件内容执行,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以中文解说为主。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对于广告中出现的外文字幕或外语配音,需出示权威部门认可的中文翻译文本。
2、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的除外),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十三、 在广告中如需使用他人形象、名义,应严格遵守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广告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四、 禁止播放以珍稀保护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广告。例如:大熊猫、老虎等。
十五、 广告内容中涉及赠送礼品等促销活动内容的,应标明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十六、 不允许以流动字幕形式播出广告。
十七、 广告主不得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十八、对广告带技术指标要求:
(1) 声音指标:电平范围在-20dB至-30dB之间;
(2) 画面指标:无带伤、拉毛、脏镜头、晃动画面、吃字、吞字、加帧等;
(3) 广告带时长与磁带入点、出点须准确无误。
二、 电视广告内容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 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 在我台各频道、栏目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的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
五、 各广告公司媒介员在审查广告带前须逐项认真填写《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确保填写内容与广告片的一致性。
六、 广告片审查时间,即广告审查合格至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之间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 承包栏目中播出的广告需要由相应承包公司前来送审,其它公司不可直接送审。
八、 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企业的营业执照;
2. 注册商标证明;
3.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 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 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 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 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③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 兽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牧行政管理机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6. 食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文件执行。食品广告分为四大类: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
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1)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主
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还须提供《进口保健食 品批准证书》,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其批准文号与保健食品标 识。
(2) 新资源食品广告是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使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由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3)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批准文号。
(4) 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①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②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③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7. 化妆品广告严禁宣传治疗效果和使用医疗术语,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8.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发、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
9. 酒类广告的广告主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白酒广告还须提供酒类检测报告。
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的饮酒;
(2)使用医疗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
10. 技术转让,融资、加盟等招商广告片,须从始至终标明“投资需谨慎”或者“投资有风险”的字样,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向我台交纳50万元信用保证金,在广告播出结束后一年之内如没有引起争议,信用保证金予以退还。
11.学校、学院招生的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批准的法人登记证,跨省招生广告主还须提供国家教委批准同意刊播的广告证明。
12. 报纸、书刊出版发行广告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或《期刊出版许可证》,广告内容中须标明国家统一刊号。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书刊号。
(各类广告发布须提交的证明文件等均以广告内容为审查标准。)
九、 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天安门、党旗、军旗。
2、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形象、题词,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军队番号、军事装备及军人形象,人民币等。
3、我台节目主持人,播音员的形象。
4、使用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称谓或字幕。
5、使用以影星,歌星,影后,影帝,红星等称谓。
6、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7、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9、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10、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1、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12、贬低同类产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 如需使用中国地图,地图所示国家领土必须完整无误。
十一、 不得有损害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二、 广告语言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文件内容执行,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应以中文解说为主。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对于广告中出现的外文字幕或外语配音,需出示权威部门认可的中文翻译文本。
2、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注册的除外),以及不规范的语言文字。
十三、 在广告中如需使用他人形象、名义,应严格遵守版权、肖像权法的规定。广告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四、 禁止播放以珍稀保护动物为原料的产品广告。例如:大熊猫、老虎等。
十五、 广告内容中涉及赠送礼品等促销活动内容的,应标明礼品的品种、数量及活动期限。
十六、 不允许以流动字幕形式播出广告。
十七、 广告主不得以小于所购买广告时长的多条广告版本累加的形式播出。例如:不允许以同一个5秒广告形式重播三遍充顶一个15秒广告。
十八、对广告带技术指标要求:
(1) 声音指标:电平范围在-20dB至-30dB之间;
(2) 画面指标:无带伤、拉毛、脏镜头、晃动画面、吃字、吞字、加帧等;
(3) 广告带时长与磁带入点、出点须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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