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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或促中国司法领域加快改革

作者:刘欢 王建华 查文晔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0/5/12 20: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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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 题:“赵作海案”或促中国司法领域加快改革

    记者刘欢 王建华 查文晔

    中国中部省份河南省的一名“杀人犯”服刑10余年后,被害人竟然“复活”了。这个令人“匪夷所思”的司法事件在中国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数名法学家对新华社记者表示,当地公检法部门相互制约不力导致了这起悲剧发生,它同时也反映出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的紧迫性,尤其是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10余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而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目前已有3名办案警察被追究刑责,其中两人已被刑拘,一人负案在逃。

    版本几乎相同的“乌龙案件”曾发生在与河南省毗邻的湖北省。农民佘祥林因“杀害自己的妻子”在狱中服刑11年后,流落他乡并与他人结婚生子的“被害妻子”却又出现在家中。2005年4月1日,被宣布无罪的佘祥林走出监狱的高墙。

    多起冤假错案以此类方式曝光,使司法机关面临巨大社会压力。

    新华社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警方曾两次将“赵作海案”移交商丘市检察机关,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退卷,要求“补充侦查”。   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该案召集开会,研讨案情。商丘市检察院曾提出,公安机关向检方移卷,要提供有关DNA鉴定。令人遗憾的是,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方最后放弃疑点,进行了公诉。更糟糕的是,法院之后的审理过程仅用时20多天,并采信了公诉人的证据和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3家办案机关都有责任,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易延友指出,按照刑事诉讼法,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他表示,在“赵作海案”中,只要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法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就可对公安机关办案进行有效监督。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办理该案中,公检法机关只有配合而缺少监督和制约,最终导致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易延友说。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说,虽然不能将十年前的冤假错案归咎于目前的司法环境、体制和机制,但它也对当前的司法建设提供了重要警示和参考。   他表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应包括法律监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群众监督,有效的内部监督和有力的外部监督可以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中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了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察机关还通过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以及完善当事人权利告知制度等,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尽管如此,刑讯逼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屡有发生,它带来的危害和潜在负面影响不可低估。”赵秉志表示。

    赵作海曾经在公安机关刑侦环节做了9次承认杀人的笔录。据赵作海本人称,这是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据报道,办案机关承认“赵作海案”存在刑讯逼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认为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破案压力。“有的侦查部门将破案率作为考核侦查工作的一项硬性指标,侦查人员迫于完成指标,很可能进行刑讯逼供。”

    此外,刑讯逼供被一些人认为“行之有效”以及难以查处也是其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博士邓思清也认为,中国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以及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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