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发票丢失要不要登报声明
税务丢失再也不用登报声明了,那只是说说而已,大家可能还会记得这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删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项中的“及工商营业执照”。
据悉,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12项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可以说“减证便民”并不彻底。
但是没有指定要在哪家报纸登,只要是江苏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就行。如: 江苏***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注册号****,核发日期****,声明作废。如果你公司想要注销,除了要分别去国地税补税之外,到工商局注销之前,还得进行清算,清算不是你说完成就完成,要在报纸上登“清算公告”。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2011年修订发布后的第三次修正。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7号)为提高纳税服务的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26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发票丢失要不要登报声明,赶快联系下面的电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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