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南京晨报公告登报
公告办理南京晨报公告登报
天悦城生活广场四楼4B-12号和4B-13号商铺承租人徐明刚先生(身份证号码:342301197502081811):办理南京晨报公告登报
你与我司就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百润路9号天悦城生活广场四楼4B-12号和4B-13号商铺承租事宜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2015093074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2015093074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统称“《房屋租赁合同》”)。
自2016年9月1日起你未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截至本公告见报之日已逾期145天,我司多次催交,你仍拒绝交纳,并且你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你在未告知我司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8日起擅自关门停止营业至本公告见报之日已达108天,给我司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办理南京晨报公告登报。
1、 由于你单方面的严重违约行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我司正式与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 请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三日内至南京市浦口区百润路9号天悦城生活广场五楼财务部向我司交纳你所拖欠的租金等相关费用,办理南京晨报公告登报。
3、 请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三日内腾空、撤离南京天悦城生活广场四楼4B-12号和4B-13号商铺,并将商铺恢复交付时的毛坯状态交还我司。如果出现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三日内你没有腾空、撤离商铺的情况,则视为你放弃南京天悦城生活广场四楼4B-12号和4B-13号商铺内的所有物品(包含但不限于设备、设施、器材、装饰品、装修等)财产的所有权,我司有权不经催告即进入商铺并对商铺内的物品和装修进行处置、处理,对此我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出现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三日内你没有将南京天悦城生活广场四楼4B-12号和4B-13号商铺腾空、恢复交付时的毛坯状态交还我司的情况,那么我司将收回商铺并代你将商铺恢复毛坯状态,因此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运输费、垃圾费等)全部由你承担,对此我司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4、我司保留追诉你所拖欠的租金、电费、滞纳金、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的权利。
南京禹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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