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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一批法规11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1-10-31 20:56:29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 陈菲)一批法规11月1日起施行。从退役士兵安置、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到太湖流域百姓饮用水安全,国务院发布的这些条例和百姓息息相关,将进一步保障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至4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 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条例规定,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为3400万个体户提供更宽松环境

    《个体工商户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条例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今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同时《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也一并修改施行。

    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至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批准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矿资源税税率标准,此次条例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此次修改对煤炭等其他资源品目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未作调整。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强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监测制度,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条例建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设施,建设能保证7天正常供水的应急备用水源,推进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建设。规范供水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组织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要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发现水质异常时要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条例明确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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