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扬子晚报告知书登报送达
限期拆除扬子晚报告知书登报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南京德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在秦淮区石门坎61 号面积为4982.26㎡的建(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和《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柒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由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宁城法秦限告字2015 第40649 号),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地址:秦淮区长乐路44 号)领取本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据法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叁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南京市秦淮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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