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报减资清算注销债权合并公告2014年1月24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24/8/22 14:58:09

验,我局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后,上述企业、机构逾期仍未接受年检。该行为分别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分别构成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所指的“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所指的“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所指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我局据此进行了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了上述企业、机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企业放弃了该权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一款第(十)项、《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4年1月13日分别对上述企业、机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3条第(四)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合伙企业法》第85条和第86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上述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决定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的企业、机构名单见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底楼大厅公告栏,地点: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718号。
南通市启东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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