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8日江苏经济报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24/8/22 14:58:09
你们公告送达(2013)金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晶晶: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仪征市友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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