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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7日江苏经济报法院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24/8/22 14: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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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二兵: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吴坚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车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施铭华(又名施明华)、贺金花: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华小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车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施铭华(又名施明华):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王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车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寿全、李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严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车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龙吉: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戚学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车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永全:金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房乾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王殿元:金湖县人民法院受理朱承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李文勤:金湖县人民法院受理郁广祥诉你及石礼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冯海泉、赵有琳: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张锦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仪民初字第0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庆海、陈广平、江苏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陈东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仪民初字第0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孟庆海、江苏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陈东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仪民初字第0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易雅青: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高庆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仪民初字第0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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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晓青、王才娟: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林德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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